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概念。但党的建设制度改革这项工作,作为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和有机组成部分却是伴随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整个历史过程。
对改革开放40年来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和发展取得的成就进行系统梳理,对于全面理解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对于进一步深化新时代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制度设计往往需要依靠党内法规以实现成文化、规范化。制度的实施与执行也离不开党内法规的刚性保障。因此,党内法规建设无疑是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发展的有效载体和重要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制度建设的认识不断深化,实践水平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制度治党成为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鲜明特点。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决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严肃党规党纪。
邓小平强调:“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党内法规的地位和作用及其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按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中共中央接连发布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等一批重要党内法规,成为从法规制度上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党的建设的不断发展,党内法规建设不断规范和完善。
1992年,在党的十四大上,“党内法规”的概念首次写入党章,明确提出党的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2006年,十六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建设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大任务,强调要“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标志着党内法规建设进入体系化建设的阶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规治党,把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推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迈入新的历史阶段。
一是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
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编制了党内法规制定专门规划,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对于解决以往制度建设中存在的碎片化、随意化及系统性、整体性不够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更加规范化。
二是全面清理党内法规。
2013年,中共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清理范围包括1978年至2012年6月期间中央制定的所有767件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这是我们党历史上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一次全面系统清理。
到2014年底,党中央部署完成了第二阶段清理工作,即新中国成立至1977年期间中共中央制定的411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至此,党中央全面系统清理了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 6月期间中央出台的全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共清理1178件,其中322件被废止、369件被宣布失效,二者合计约占58.7%。这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迈向科学化、规范化的关键转变。
三是形成党内法规制度的基本框架。
以出台中央八项规定为标志,陆续修订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形成了包括一部党章、三部准则、二十多部条例,以及一系列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比较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为管党治党、执政治国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二、党的领导制度改革
执政后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如何科学实施对国家事务和经济社会的领导,如何代表人民掌好权、执好政,是一个需要不断深入探索的重大课题。
1980年,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提出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问题。此后,我们党继承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领导制度、领导方式,同时根据实践的发展不断探索,取得了重大成就。
一是明确党的全面领导的科学内涵。
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曾表述为政治领导。党的十四大通过的党章恢复了“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的表述。之后,一直到党的十八大,历次党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都坚持了这一提法。
党的十六大对党的领导的内容与方式进行了细化,提出了党的领导的六种方式,即“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把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
这些重要论述,大大拓展和丰富了党的领导的内涵,为新时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了理论根据。
二是恢复健全总书记制。
从党的四大到七大前,总书记一直是党中央最高领导职务。党的七大取消总书记职务,改设主席。1980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决定恢复八大体制,重新设立中央书记处,并增设总书记。
从党的十二大起,党中央只设总书记,不设主席,规定总书记是党内最高领导职务,由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工作。
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职权,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总书记制充分体现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于保证党的集体领导和团结统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是明确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建立健全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
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同时从推进全局工作的要求出发,统筹协调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关系,统筹安排纪检、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群团等方面的工作,使各方面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强化党委的决策和统筹协调能力,组建党的各种领导小组和委员会,以便加强党中央对涉及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重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
四是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执政方式。
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原则,我们党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尊重客观规律,尊重人民意愿,遵守法定程序,不断深化对党的执政规律的认识,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充分反映了党在改革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上的巨大进步。
三、党的组织制度改革
改革开放 40年来,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的组织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保证了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高度一致。
一是党的组织路线不断完善。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组织路线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将在“文革”期间遭到破坏的正确组织路线逐步恢复起来。邓小平明确指出,“中国的稳定,四个现代化的实现,要有正确的组织路线来保证”。
2018年7月,习近平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以非凡的理论勇气和强烈的使命担当,坚持马克思主义党建原则,科学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的经验,明确提出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是:“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可以说,完整地提出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不仅为发展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作出了开创性贡献,更为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是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
1980年,经中共中央书记处讨论同意,中组部下发了《关于开好县、市、州党代表大会的几点意见》和《关于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有关选举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
这两个文件对于健全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制度,恢复党内民主生活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1985年制定的《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标志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逐步走向制度化。
党的十二大以来,按期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地方各级党代会的议程、选举也进一步规范。党的十七大决定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探索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施行,使党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完善,党代表大会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是党委、党组和党的工作机关工作制度不断健全。
地方党委工作制度是党的重要组织制度。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善地方党委领导,中共中央于 1996年颁布《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各级党委根据党章和党委工作条例,不断完善党的工作机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实践,对完善地方党委工作制度提出了许多新要求。
2016年,中共中央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供了基本遵循。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中共中央政治局于2015年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条例》对党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作出了全面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了明确要求,是党组工作方面的基础法规,是党组设立与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
2017年,中共中央又印发《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这对于规范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与运行,提高党的工作机关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得到有效贯彻执行,都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党内选举制度不断完善。
1988年,中组部印发《关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试行差额选举的暂行办法》。各省、市、自治区对所辖的各级地方组织党的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的办法也作了规定。党内差额选举制度在实践中得到很好贯彻,其范围涵盖基层党组织委员、书记,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常委,中央委员会委员。
1990年和1994年,中共中央分别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党内选举的提名程序和差额选举办法,使党的基层组织和地方组织选举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制度化。
2004年,中共中央正式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在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完善了党员民主权利行使的程序,完善了党员权利保障制度。这些制度的制定与施行,均大大促进了党内民主的发展。
五是基层党组织建设制度不断健全完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文革”期间遭到严重破坏的基层党组织逐步恢复。
1982年,中组部召开整顿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座谈会,决定对涣散、瘫痪、半瘫痪的基层党组织进行整顿。
1984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中共中央对基层党组织的地位功能作出调整,明确在企业、中小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实行厂长、校长、院长、所长负责制,而党组织则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1986年,中组部下发《关于调整和改进农村中党的基层组织设置的意见》。
1990年中组部等五部门召开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座谈会,确立了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工作格局。
此后,《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关于加强和改进科研院所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先后印发,城市社区、非公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民办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等领域党的建设制度也相继出台。
这些制度文件的贯彻实施,使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工作格局、责任体系、保障机制得到进一步健全完善,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此,党中央对干部人事制度作出了一系列改革与创新。
一是明确提出党的干部工作的方针原则。
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明确提出了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和干部队伍状况的变化,我们党紧紧围绕选用什么样的人、怎样选人用人等问题,提出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用人原则和任人唯贤、公道正派的用人路线。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结历史经验,顺应时代发展,明确提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
在今年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他又明确提出“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干部原则,为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是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
1986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明确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遵守的程序和干部一般要逐级提拔的原则,开启了党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时期。
1994年,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快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等制度改革。1995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党的历史上第一个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党内法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经过七年实践,中共中央于2002年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正式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4年,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部署,中共中央颁布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选拔任用条件,对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等一系列环节,均作出明确规定。
此后,中组部印发《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中办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等,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干部人事制度体系。
总之,我们党根据形势任务需要,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培养造就一支总体上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干部队伍提供了坚强保证。
三是建立健全干部考核制度。
1978年,邓小平提出“要实行考核制度”。1979年,中组部印发《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
1983年,全国组织工作座谈会提出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年度考核。
1988年中组部印发《关于试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对全国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规范。干部考核制度的规范和健全,对于调动干部积极性,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具有深远意义。
此后,我们党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不断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2006年,中组部印发《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2013年,中组部印发《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至此,涵盖换届考核、任职考核、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全面建立起来。这对于引导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激发干事创业的热情,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是建立健全干部培训体系和党员教育长效机制。
1977年,中共中央党校复校。同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办好各级党校的决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恢复和新建各级党校。
1982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干部教育工作的决定》,提出干部教育工作要经常化、正规化、制度化。
1983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1995年、2000年,中共中央分别印发《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关于面向二十一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并于 2002年决定在浦东、井冈山、延安成立三所国家级干部学院,形成了以党校和干部院校为主的中国特色干部教育培训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要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相继颁布,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入新阶段。
为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党员接受教育的长效机制,中共中央、中办先后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等,开展了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学习科学发展观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及“三严三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等。
五是建立健全干部和党员管理制度。
1979年,邓小平明确提出要建立干部退休制度。1980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提出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1982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从此,干部退休制度在全国普遍建立起来。
1983年,中组部召开干部管理体制改革座谈会,启动干部管理体制改革。从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干部分类管理到建立健全公务员制度,干部管理体制不断完善。
1990年,中共中央作出实行党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交流制度的决定。从此,干部交流和轮岗制度在全国逐步建立起来。
自1979年始,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关于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问题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文件。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从严管理干部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点,坚持抓早抓小,突出长管长严,切实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在中央八项规定的带动下,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都制定了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的具体规定。
同时,中组部修订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及其配套办法,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审议通过北京、广东、重庆、新疆等省区市《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系列制度文件,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日益完善,干部管理工作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对党员的标准、权利和义务、纪律等都作了详细规定。1988年,中共中央批转的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对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及措施作了具体规定。
1994年,中组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2006年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这些规定,将流动党员的管理纳入规范化轨道。2013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4年,中办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着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有效提高了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五、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培养和集聚大批优秀人才是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体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是党的建设制度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始终把人才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来抓,积极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才工作体制机制。
一是成立人才工作机构,加强人才工作统筹。
2003年,中共中央明确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管人才原则,并决定成立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对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同年,中共中央召开第一次全国人才工作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强调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原则,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格局。
按照党中央要求,全国县以上党委设立了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县以上组织部门设立专门的人才工作机构,并建立人才工作领导(协调小组)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制度。
二是坚持规划引领,加强人才规划体系建设。
2002年,中共中央颁布《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确立了人才工作在党和国家全部工作中的战略地位。2010年,中共中央出台《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了我国人才发展的战略目标、指导方针、总体部署和重大举措。
根据规划纲要,各有关部门陆续编制出台了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专业人才等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规划,以及装备制造、生物技术、金融财会、国际商务、防灾减灾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人才规划。各省、市、县也都出台了人才发展规划。以国家人才发展规划为龙头,上下贯通、衔接配套的全国人才发展规划体系基本形成。
三是破除体制机制障碍,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解放和增强人才活力,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
2016年颁布的《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从推进人才管理体制改革、改进人才培养支持机制、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健全人才顺畅流动机制、强化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机制、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建立人才优先发展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人才发展体制改革任务。各级党委认真贯彻党中央精神,加快推进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引进、保障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不断为人才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2016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探索股权期权分红激励具体办法,让人才合理合法享有创新收益。
2017年出台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和对工作实绩的考核,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
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对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和创新,放宽外国人来华条件。
这一系列改革,最大程度扫除了人才发展体制机制障碍,营造了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最大限度激发了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六、党内政治生活和作风建设制度化
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是我们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基础。党的作风建设是我们党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有效途径。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这两方面的制度建设,形成了比较全面细致的制度体系。
一是党内政治生活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文革”结束后,我们党迅速纠正过去党内政治生活中的错误,恢复了正常的党内政治生活。
1980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制定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一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党内政治生活作出规范,保证了党内政治生活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1980年,中宣部、中组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党员教育健全党的组织生活的意见》,使得党员教育的一些传统制度,如学习制度、思想汇报制度、表彰优秀党员制度等,逐步得到恢复。
1981年,中组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县以上领导干部生活会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县以上领导干部的双重生活会制度。
1990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对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应遵循方针、会议的准备和开法等作了具体规定。民主生活会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成为健全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性工作,集中整饬党风,严厉惩治腐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党内政治生活展现新气象、新局面。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全面从严治党作出了规范化、制度化安排,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供了根本遵循。
2016年,中共中央修订印发了《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等,进一步增强了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二是作风建设的制度化不断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作风建设的制度化。早在20世纪80年代,党中央就关于简化领导干部外出接待工作、禁止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清理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控制召开全国性会议、严禁滥发钱物和赠送礼品、在涉外活动中违犯纪律党纪处分等作出规定,为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常态化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党的十八大后,以中央八项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为标志,党的作风建设制度化进入快车道。
第一,完善了直接联系群众制度。
中办印发《关于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意见》,建立健全了调查研究制度、基层联系点制度、基层挂职任职制度、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与干部群众谈心制度、征集群众意见制度等具体制度。
第二,完善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相关制度。
围绕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中央有关部门下发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 30多个规范性文件,健全财务预算、核准和审计制度,对公务接待、公车改革、因公出国(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等多项工作进行了规范。
第三,严格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的相关制度。
包括不准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不准多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不准违规配备公车,不准违规配备秘书,不准超规格警卫,不准超标准进行公务接待,严肃查处违反规定超标准享受待遇等。
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的强力推动和示范带动下,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紧紧围绕中央精神,细化配套制度规定,以转作风改作风为重点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
七、党的监督制度建设
“文革”结束后,我们党认真总结历史教训,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形成了科学有效的纪检监察体系和比较完备的监督制度体系。
一是纪检机关领导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就。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正式恢复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成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明确规定其根本任务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
1979年,全国县团以上党委绝大多数建立起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工作。
1980年,经党中央批准,纪委领导体制改为地方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为主的体制。
党的十二大党章对纪委产生方式和领导体制作出重大调整,规定中央纪委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党的地方各级纪委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工作,取消了“以同级党委为主”的规定。
党的十四大通过的党章,对纪检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和扩大各级纪委的权限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
党的十五大进一步确立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参与的机制。与此同时,国家行政监察体制也得到恢复和确立。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正式挂牌办公。
1993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开始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的体制,以利于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但是,双重领导体制在实际查办腐败案件时,受到的牵制较多。
同时,原有行政监察体制,难以实现对所有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存在“漏监”的现象。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纪律检查领导体制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新阶段。
首先,建立“两个为主”的领导体制,即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第二,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第三,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等等。
十八大以来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既坚持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有力领导,又保证了纪委监委监督权的有效行使,为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实际成效提供了有力保证。
二是建立健全党内巡视制度。
早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就曾颁布巡视条例,发挥巡视在党内监督和党的建设中的特殊作用。改革开放后,党内巡视制度重新建立。
1989年,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党中央明确提出要开展党内巡视工作。
1990年,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提出,中央和省区市党委可以根据需要派出巡视工作小组,对有关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1996年,中央纪委下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建立巡视制度的试行办法》,中央纪委开始向地方和部门派出巡视组。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
200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将巡视制度确定为党内监督的十项制度之一。据此,中央纪委、中组部正式组建巡视工作专门机构。
党的十七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明确提出,要在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2009年,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决定成立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将以往的巡视组和巡视工作办公室分别更名为中央巡视组和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后,各省(区、市)党委相继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把巡视作为加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纳入全面从严治党总体部署,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按照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创造性运用巡查式、点穴式、回访式、机动式等方法,实现了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巡视全覆盖,并通过市县巡察,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探索出一条实现党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监督制度的优势。
三是建立健全党的监督制度体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内监督制度得到了多方面的发展,党和国家的监督工作出现了新的局面。
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了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专门写入“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两章,对纪律检查机关的性质、地位、职能、体制、权限等作了明确规定,为新时期的监督工作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法理依据。
此后,党内监督的法规制度体系随着监督工作实践不断建立健全。2003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2016年,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一次明确对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问题作出规定,为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遵循,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此外,我们党还颁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并在实践中把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和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相结合。
把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初步形成了对权力运行的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了法治反腐的水平和成效。
40年来,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取得的伟大历史性成就,不仅为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奠定了坚实基础,而且对于整个国家制度建设发挥了重要引领作用,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面向新时代,我们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拓宽思路,不断提高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科学化水平,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提供更加坚强的组织和制度保证。
(作者:刘靖北,中国浦东干部学院院务委员、科研部主任、教授;文章来源:《党的文献》201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