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手”一般指各级各类组织和机构中担任最高领导职务的负责人。在党建话语体系下,“一把手”专指党政领导班子中居于首位的负责人,即主要领导干部。“一把手”是党的事业发展的领头雁,具有权力集中、岗位重要、责任重大等鲜明特点,因而成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对“一把手”的监督,通过健全完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不断推动在纪检监察工作和监督体制机制上对“一把手”监督实起来严起来。
进一步强化对“一把手”监督意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意识是实践的动力。一个时期以来,由于有的党组织管党不力、治党不严而导致一些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丧失自我革命精神,监督意识不强,甚至在“一把手”监督问题上存在错误认识。比如,有的认为“用人不疑、疑人不用”,监督就是不信任;有的认为监督影响领导班子团结,会引发矛盾、影响工作;有的担心监督会得罪领导,影响自身工作和发展前途;有的认为“一把手”受下级监督会让自己丢面子、失威信;等等。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做到管全党、治全党,在管党治党上没有特殊党员,不留任何死角和空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一把手违纪违法最易产生催化、连锁反应,甚至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许多违纪违法的一把手之所以从“好干部”沦为“阶下囚”,有理想信念动摇、外部“围猎”的原因,更有日常管理监督不力的原因。领导干部责任越重大、岗位越重要,就越要加强监督。2016年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六条明确指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这里的主要领导干部就是指“一把手”。针对“一把手”监督意识不强问题,各级党委(党组)必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对“一把手”监督,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对“一把手”监督意识,在行使监督执纪问责的职权过程中坚持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盯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以抓好“关键少数”带动管住“绝大多数”,以上率下,一级带一级,上下全面发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从政治层面认识领导职责中包含监督职责,增强对“一把手”监督意识,履行各自承担的监督责任,推动“一把手”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积极主动接受监督。
健全完善对“一把手”监督的相关制度。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强化对“一把手”监督,必须从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入手,特别是加强和完善党内监督的制度体系。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有关于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相关制度规范。比如,《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要求:“强化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和滥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2021年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简称《意见》),以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专门对加强“一把手”监督提出明确而具体的制度化规范,对于破解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发挥了重要作用。《意见》详细规定了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重要性和具体措施,强调上级党组织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责任,尤其是上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以及同级监督的有效机制。巡视监督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也是破解对“一把手”监督难题的有效方式。巡视监督把加强对“一把手”监督放在突出位置,体现了党中央紧盯“关键少数”,强化第一责任人职责,发挥“头雁效应”的鲜明态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健全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配套制度。对“一把手”监督应纳入党和国家监督制度体系,在贯彻执行好已有监督制度的基础上,要在健全对“一把手”监督配套制度上下功夫,不断提升对“一把手”监督的质量效能。比如,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指出,加强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拟制定党委(党组)对下级“一把手”开展监督谈话工作办法等党内法规。坚持以政治监督为主线和统领,在对“一把手”监督的主体、内容、方式、举措等方面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贯通,明确监督重点,压实监督责任,细化监督措施,把监督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压紧压实对“一把手”监督的政治责任。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全面从严治党是全党的共同责任,所有的党委(党组)、纪委、党委(党组)书记、领导班子成员、党员、干部都要肩负起各自责任。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知责、担责、履责。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体系中,党委(党组)书记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在抓好班子、带好队伍、推动落实等方面履行好应尽的管党治党责任。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指出,督促“一把手”扛起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直面问题、敢抓敢管,坚决防止事前当“老好人”、事后当“诸葛亮”。《意见》专门对严格执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落实“一把手”第一责任人职责作出七个方面具体规定。在自上而下监督“一把手”方面,围绕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执行、贯彻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对“一把手”的反映情况等方面,采取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传导压力、推动落实;特别强调上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监督,围绕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上级“一把手”要将监督下级“一把手”情况作为年度述职内容;对下级新任职“一把手”开展任职谈话;同下级“一把手”定期开展监督谈话,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批评教育,对轻微违纪予以诫勉。贯彻执行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聚焦政治问责主题主线,对“两个确立”不明、“四个意识”不强、“四个自信”不够、“两个维护”不坚决、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坚决追究“一把手”责任,充分发挥政治监督和政治导向作用。通过健全完善精准科学的问责机制,层层传导压力,以责任主体到位、责任要求到位、考核问责到位,推动管党治党责任贯彻落实到位。
各级“一把手”应当主动自觉接受监督。从“监督就是不信任”到“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不仅是新时代管党治党理念上的重大变化,而且是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上的重要举措。新时代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的自我革命的伟大实践表明,信任与监督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信任党员干部是前提,是基于党员干部严格的自律;加强对党员干部监督是保障,强调的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他律。由此可见,党内监督既包括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他律要求,也包括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一定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上行下效、上率下行,让遵守法规制度蔚然成风,切实做到有规可依、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加强党内监督作为党防患于未然的常态化工作,是对党员干部的关怀、爱护,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有效措施,每个党员、干部都要正确认识并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各级“一把手”要以身作则,自觉置身党组织和群众监督之下,强化责任担当,加强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领导干部的监督。“一把手”必须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养成在监督下开展工作的习惯,决不能拒绝监督、逃避监督。“一把手”在主动自觉接受监督、推动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方面应做到:一是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履职尽责守忠诚,牢记“国之大者”,带头做到“两个维护”;二是必须带头贯彻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在履职尽责、严格自律上率先垂范,把他律转化为自律,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三是必须带头遵守党的各项纪律,首先要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贯彻执行,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四是必须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严格遵守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坚决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带头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