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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中国方案

作者:赵中源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9日 08:09
来源:光明日报

“天下之势不盛则衰,天下之治不进则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科学统筹“两个大局”的时代要求,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命题,以伟大的历史主动精神、巨大的政治勇气、强烈的责任担当,推出一系列重大举措,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战胜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中国方案日臻成熟。

整体层面的系统谋划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完整理解和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是两句话组成的一个整体,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的方向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同时强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两者相辅相成。这些重要论述,明确了国家治理现代化整体布局的基本方向与根本要求。

一是把握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内在联系,坚持一体化推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就是推进国家制度体系与治理机制的系统集成和协同高效过程,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则是不断强化制度执行力,切实提升国家治理效能,进而不断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过程。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制约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发展,而国家治理能力建设决定着国家治理体系的水平,二者相辅相成。因此,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在两个层面同时发力,同频共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时,就明确了一体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策略,从而保证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整体性、系统性发展。

二是注重保持定力和改革创新的统一,坚持定向推进。保持国家治理体系改革的战略定力,从根本上说,就是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和坚持重大改革的“于法有据”,即坚持好、巩固好、发展好已经建立起来并经过实践检验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及一系列具体制度,并切实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推进改革创新,就是坚持立足实际和科学理性原则,准确把握国家治理现代化发展大势,聚焦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进一步明确改革创新的目标与思路,就是“制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备的制度”。

三是遵循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规律,坚持科学推进。国家制度体系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管用是一个动态演进过程,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是一个逐步提升过程,都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坚持科学推进,就是着眼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要求,遵循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规律,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的有机统一,聚焦国家改革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善于发现、分析和解决改革发展中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善于抓住时机,精准施策,敢抓善管,真抓实干,不断追求治理效能的持续正向发展。

理论层面的科学建构

国家治理现代化意味着党治国理政向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持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正是基于这一重大实践的创造性建构,是在遵循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基础上,对治理实践中如何协同治理主体力量,优化治理制度安排,提高治理效能的系统性理论设计,旨在为“国家”与“治理”的有效兼容,特别是为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立场与独特优势,以及如何将这一独特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提供有说服力的理论诠释和实践维度。

首先,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建构为制度规范提供了价值指引与科学依据,形成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取向;其次,国家治理现代化在逻辑形态上强调共生、集成与协同,将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和智慧化等引入治理过程,最大限度实现共商共治,从而在整体格局上形成提升治理能力的态势;最后,国家治理现代化强调现实观照,即主动回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和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时代要求,并为以实现中国更好发展推动全球治理向好发展,以及为人类文明新形态构建提供了有力支撑。

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建构体现了正当性、科学性、实践指导性的有机统一,推动了对“国家治理”的有效建构,即在民主法治范畴内,通过有序政治协商,将坚持党的领导、政府理性干预、市场竞争机制与社会广泛参与等要素有机融合起来。同时,其秉持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平发展”理念,凸显了对“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创造性遵循。这一治理逻辑有效避免了西方治理理论的缺陷,为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了全新选择。

制度层面的优化布局

“制之以衡,行之有度。”国家治理水平取决于制度供给能力。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社会性质、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进程中逐步发展完善起来,并被实践反复证明有显著优势的制度体系。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一套成熟的、科学的制度体系,从来不是静止的和一成不变的,而是坚持原则性与开放性、稳定性与发展性的有机统一,并在不断适应发展变化的现实中与时俱进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制度建设被放在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极大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

一方面,从我国既有制度形成的内在逻辑出发,把握决定制度基础与制度价值的相关要素的范畴及其相互关系,全面总结党领导人民在我国国家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方面取得的成就、积累的经验、形成的原则,重点阐述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另一方面,明确了以制度建设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体目标、阶段性任务和具体要求,并勾勒了制度建设的行动路线图。即从制度建设的夯基垒台、立柱架梁到全面推进、积厚成势,再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建构了涵盖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等方方面面相互衔接的国家治理总体制度框架,为推动国家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提供了坚实支撑。

运行层面的机制协同

“计熟事定,举必有功。”推进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有机统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中国特色治理运行机制的创造性建构,是基于政治学、系统学、运筹学等学科基本原理之上的科学设计,实现了治理方式与环节的无缝化对接、立体性交织和全方位协同。

系统治理是提高治理效能的基础和关键。其基本指向在于协同党的全面领导、政府宏观主导、市场微观运作以及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实现多元治理主体的良性互动与共商共治。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既是国家治理体系建构的领导者,更是治理能力提升的引领者和实践者,是实现中国之治的根本保证。因此,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是党立足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不断推进系统治理的实践创造,既凸显了党的核心引领作用,又注重发挥多元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与相互协同性。

“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依法治理归根结底是一种“规则之治”。依法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基本特征和根本路径,也是国家治理体系成熟和高效的标识。依法治理重在通过强化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国家,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具体而言,就是运用法治手段切实规范国家和社会生活行为,防止权力失范和社会失序,有效预防和消除社会风险发生。其基本要义在于强化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以及促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的相互贯通与协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综合治理是指通过多种途径与方式,整合各种治理资源和治理手段以达成整体治理效果的实践方式。这一治理方式,强调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综合运用法律、政治、经济、行政、教育、文化等手段,依托相关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新技术,调动和整合一切积极因素,形成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社会合力,不断促进社会安宁和人民幸福。

源头治理是防患于未然或把问题解决在初始端的治理方式。源头治理强调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是中国之治的关键所在。源头治理的过程其实就是在多重治理手段中追本溯源,将社会问题防患于未然和化解于初始的重要一环,即通过健全基层网格化治理平台与多样化治理渠道,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种矛盾和问题:一是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畅通民主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在治理活动中的知情权、话语权、参与权、监督权;二是完善社会管理服务平台,提升各级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能力和水平;三是强化监督执纪,及时发现和高效率处置问题。

实践层面的正确引导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基层治理效能是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集中呈现。国家治理的宏观战略与制度安排的落地生根,需要社会微观治理的充分参与。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末梢神经”,基层治理是否有效,直接关乎党的执政基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社会长治久安。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化解国家治理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党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构建了社区居委会、社会机构、志愿服务者有效协同的联动机制,基层社会治理效能得到显著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党建引领与国家机关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的提升。科学建立党委统筹、上下贯通,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城乡基层治理领导体系,明确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清单,把制定和推进大规划、大工程、大发展与立足小社区、解决小问题、化解小矛盾统一起来。二是强化基层群众依法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的效能,即注重把畅通基层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渠道与调动基层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主观能动性相统一,培育基层群众的权利意识、公共精神、法治观念以及规则养成,引导其依法有序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特别是在推进基层自治制度与实践的健康有序发展中发挥主体作用。三是完善微观治理的立法与执法。出台民法典,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对公民个体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以及侵权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翔实的规定。同时,确立了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独立法人资格等,极大推进了社会微观治理的依法有序发展。四是在具体方法运用上,以问题为导向,探索建立起激励相容机制、治理制衡机制、政策传导机制、应急救济机制等相互呼应的问题处置机制,极大提升了微观治理成效。

(作者系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广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