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在依法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时,应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尊重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的合理意见。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一是党委研究认为不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及时向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做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二是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如推荐人选不符合法定资格条件、有违纪违法行为和其他不适宜担任所推荐职务的情形,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重新推荐人选应重新履行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