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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向人大常委会 依法推荐领导干部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3日 09:39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党委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工作程序主要有:(1)以党委的名义提交推荐书。推荐本级人民政府副职和代理正职、人民法院院长代理院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推荐书,主送人大常委会党组;推荐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以及属于党委管理的其他领导干部人选的推荐书,主送本级人民政府党组或人民法院党组、人民检察院党组,抄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由党委组织部门向有关部门提供办理任命手续所需的有关公文材料。(2)党委负责同志或者党委委托的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或主任会议成员),必要时向政府党组(或政府常务会议成员),通报党委关于人事安排的方案和意图以及所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3)根据党委的推荐意见和有关法律规定,由法定提名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人事任免议案,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由法定提名人或者其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回答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