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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考察对象的程序及要求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9日 08:28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领导班子换届,确定考察对象的程序是: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情况和意见——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共四个步骤。

  这里的“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一般是指民主推荐情况,考察组的初步意见和其他需要反馈的情况。

  “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这里的“新进党政领导班子”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从班子以外进入到班子中的;二是在本班子中提升职务或者平职重用的,如政府正职拟作为党委正职人选考察对象,常委拟作为副书记人选考察对象的。这两种情况,考察时都应公示。为加强民主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将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的公示范围,由原来在参加会议推荐人员中进行公示,调整为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可以面向社会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的考察对象,应由对拟任职位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研究确定。实际工作中,如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各地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和习惯做法把握。

  对“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的把握,应区分换届考察和个别提拔任职考察两种情况;领导班子换届必须进行差额考察,即考察对象必须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如果意见比较集中,可以进行等额考察;意见不集中的,一般应当进行差额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