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大党,中国是一个大国,大党治大国尤其需要一大批实心实政的优秀政治人才。因此,把好干部培养出来、选拔出来、使用起来、管理起来,实现治国理政目标,是我们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然而,提升选人用人工作质量,一方面取决于科学的程序与机制,把好干部选出来;另一方面,选人用人本身也是一项权力,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保证选人用人公正公平,防止各种形式的吏治腐败,确保形成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态。
长期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建立健全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保障机制。比如,党中央先后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03年)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0年)等多项监督制度,对提升选人用人工作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形势的发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选人用人工作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需要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中去;近年来开展的选人用人巡视检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查、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四必”等成功做法有必要转化为制度规范;对标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特别是刚刚修订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原有的制度规定还存在着不适应、与中央最新精神不够衔接、制度规定分散、部分条款交叉等问题,迫切需要整合修订。
中央办公厅最近印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回应了上述需求,是一部系统化的监督保障类党内法规,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一是突出了政治监督定位。选人用人工作是一项政治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党的十九大强调,培养选拔干部要突出政治标准,进一步凸显了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因此,选人用人工作监督首先是政治监督。所谓政治监督,就是在监督工作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着眼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比如,《办法》突出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的监督检查,看一级党组织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再比如,突出对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看党委(党组)是否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选拔任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又比如,突出对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的监督检查,重点看是否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是否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还比如,突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失察失误的责任追究,等等。这些都体现了政治监督的定位。
二是构建了全方位监督网络。《办法》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责任主体、关键环节、潜在风险点都置于严格监督之下,很好地实现了选人用人责任主体全覆盖、工作过程全链条、风险控制无死角、结果评议无遗漏。比如,在监督检查内容上,《办法》针对这些年来普遍存在和易发多发性问题,聚焦五个领域:党管干部原则、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执行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情况、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其中,突出对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的监督检查,是选人用人监督工作一项新任务。从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上看,《办法》把自上而下监督、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群众监督、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等监督形式统筹起来,形成了监督合力,构建了全方位监督工作机制。
三是实现了监督制度系统集成。《办法》有效整合以往的一些监督制度,吸收了新经验新举措,既有继承又有创新,解决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碎片化难题。以任前事项报告为例,《办法》将以往文件中需要征求上级意见和向上级报告的两大类12种情形,结合新情况加以整合调整和完善,共明确为11种需要报告的情形;以“一报告两评议”为例,《办法》借鉴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组织部开展此项工作的成功经验,针对地方和中央单位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范围、新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对象范围,强化了对评议结果的运用;以专项检查为例,《办法》对标中央修订的《巡视工作条例》,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成功经验,设计了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制度,成为加强新形势下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创新之举。
四是突出了务实有效和可操作性。《办法》坚持“靶向思维”,从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实际出发,对相关制度加以健全完善,该规范的规范、该精简的精简、该细化的细化、该留空间的留下空间,增强了制度的针对性、精准性、可操作性。比如,在离任检查方面,《办法》根据实际做了进一步简化,对拟提拔重用的检查对象,明确检查结合考察工作进行,检查结果在考察材料中予以反映;在“带病提拔”问题倒查方面,《办法》结合2016年8月党中央印发《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重点就如何对“带病”干部提拔过程进行倒查作出了规定、提出了要求。在责任追究方面,对标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问责条例相关内容,对原《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作出修订完善,明确了4类责任主体。对违反《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应当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的,《办法》没有再重复作出规定。
党内法规的执行除了靠党员、干部的自觉之外,还需要建立外在的巡视、监督、检查、督查等机制。因此,为了更好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选人用人法规,必须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出台《办法》正是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