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是依据党章规定,由各级党组织选举代表出席,共同讨论决定党的重大问题,选举党的领导机关的会议。党代会制度是关于党代会本身产生、组织、职权、运行程序以及党代会与党员关系、与党的委员会等其他领导机关关系的系统规定和制度。《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重申“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并作出新的重要规定,对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第一,坚持和完善党代会制度,要切实尊重党代会的地位和权力。党代会是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机关。党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分别对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作出规定,党章第二十五条还对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作出明确规定。党代会的地位和权力,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的根本大法确定的,是全党都必须充分尊重、坚决维护的。
第二,坚持和完善党代会制度,要严格遵守党代会召开的规则程序。党章第十八条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党章第二十四条还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准则》重申“未经批准不得提前或延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按期进行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和支部委员会换届”。这是从新形势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明确规定。
第三,坚持和完善党代会制度,要认真落实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十七大报告提出:“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十八大报告提出:“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提高工人、农民代表比例,落实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试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深化县(市、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实行党代会代表提案制。”这些部署和举措,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在坚持和完善党代会制度上坚持不懈、一以贯之、与时俱进的探索实践,概括总结了多年来发展党内民主的基本经验。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准则》在再次强调“落实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行代表提案制”的基础上,还对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以及更好发挥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委员作用提出新的要求,这必将为坚持和完善党代会制度注入新的活力。(新华社北京12月2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