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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党委党组条例 提升执政治理水平

作者:艾立明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7日 08:06
来源:学习时报

党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构建系统完善的工作规则,为提升地方党委(党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供重要保障,对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强领导核心起着重大作用。

深刻理解颁布两个《条例》的深远意义

彰显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地方党委(党组)作为一个地区(部门)的领导核心,担负着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高标迈进、向纵深拓展的重大责任。两个《条例》把“加强改善党的领导和全面从严治党”作为重要原则,强调地方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党的建设全面负责,使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更加清晰。这不仅是对地方党委(党组)在治国理政中重要地位作用的准确把握,更有利于进一步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切实提高管党治党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延展党内法规制度边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一系列具有标志性、引领性、关键性的法规制度陆续出台,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越筑越牢。两个《条例》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时而生。两个《条例》全面总结提炼从严治党实践经验,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发展,是对党内基础主干法规的丰富完善,集中呈现了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

优化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党的建设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关系到国家治理制度安排的效能。地方党委(党组)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关键环节,是本地本单位重大事项的决策中心。两个《条例》着眼理顺地方党委(党组)运行机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为促进地方领导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系统掌握两个《条例》的丰富内涵

新修订的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主要包括4个方面新内容。

科学界定职责范围。原《条例》规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全委会决定,“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常委会决定,但何为“重大”、何为“重要”在实践中并不好区分,这容易导致常委会代替全委会作出决定。修订后的《条例》,把地方党委全体会议简称由全委会改为全会,明确全会是一种会议形式而非领导机关,并对全会和常委会决策事项作了细化,明确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的9项重大事项,提出常委会的6项职责,这为全会和常委会进行决策提供了依据。需要明确的是,强调发挥全会作用,并不是要削弱常委会作用,在全会闭会期间,常委会行使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性工作。

明确规定配备条件。《条例》明确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要有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根据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补选。确有必要时,上一级党委可以任免下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建立委员、候补委员辞去、免去和自动终止制度,这有利于地方党委整体结构和功能保持稳定。明确常委配备职数,省级11至13人,市、县两级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这样既有刚性要求,又体现灵活性。明确专职副书记配备及职责,地方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专职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建工作,这有利于强化党建工作总体统筹和责任落实。

全面规范决策程序。《条例》明确议事决策基本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规定重大决策一般程序,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创设专题会议酝酿机制,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但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突出发挥总揽全局作用,加强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的领导,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情况。

从严实施监督制约。《条例》着眼强化对地方党委的监督制约,规定6项请示报告制度,即全会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一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地方党委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党委作一次全面情况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强调上级党委要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明确各级党委应有计划地邀请同级党代会代表列席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等重要会议,组织党代会代表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新制定的党组工作条例,主要包括5个方面原则要求。

坚持依法合规设立。《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具体为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坚持服从党委领导。《条例》规定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实践中,经常出现因行政上下级关系而致上下级单位党组之间形成事实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政府工作部门必须接受政府领导,这就容易造成政府工作部门党组往往也向政府党组而非党委请示汇报工作。应按照“谁设立谁领导”原则,上下级单位党组同样直接接受党委领导、对党委负责、受党委监督。

坚持履行政治责任。《条例》规定党组负有6个方面职责,指出党组必须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对哪些重大问题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具体列举出7类内容,包括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或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坚持发挥核心作用。《条例》强调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如何统一起来,一是靠党组及其成员“一体两面”这种组织保证。党委通过任命非党组织党员领导班子成员为党组成员,实现党组成员与党员领导班子合二为一。这样就把党组“嵌入”领导机关之中,实现了党组与领导机关有机统一。二是靠党组决策与领导机关决策“先党内后党外”这种工作机制。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党组可先行讨论和决定,之后再由领导机关作出行政决策,并依靠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各自分工,确保党组决策得到执行。

坚持实行集体领导。《条例》明确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事项,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研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集体讨论决定,党组书记与其他党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深刻把握两个《条例》的精神实质

严守政治纪律规矩。政治纪律是党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当前,绝大多数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遵守政治纪律规矩方面做得是好的,但也有极少数人政治纪律规矩意识不强,随意传播政治谣言、讲政治笑话,甚至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两个《条例》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总则”“职责”“组织原则”重要内容,彰显了永远排在首位的刚性要求。地方党委(党组)应引导党员干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经常主动地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

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大棋局中,党中央是坐镇中军帐的“帅”。近些年,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弱化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现象,一些省份在换届时出现了拉票贿选情况,暴露出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两个《条例》一条鲜明主线,就是发挥地方党委(党组)在本地区本单位的领导核心作用。地方党委(党组)应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领导职责,集中精力想大事、抓大事,认真谋划关系本地本部门全局性、战略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贯彻新时期好干部标准,选好用好推荐好干部,为党和人民事业提供坚强组织保障;支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共同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事业。

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党的政治优势和光荣传统。当前,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领导干部个人主义、本位主义思想严重,只讲民主不讲集中;有的一把手只讲集中不讲民主,重大问题不经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和讨论就拍板,甚至对多数人意见置之不理。两个《条例》对贯彻民主集中制提出刚性要求、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丰富完善了地方党委(党组)工作制度体系。地方党委(党组)应切实完善和落实各项议事决策制度,既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防止个人独断专行,又善于集中正确意见,防止在犹豫不决、优柔寡断中丧失机遇、贻误事业;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提高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落实个人分工负责制,充分调动班子成员积极性和主动性,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履职尽责。

扛起从严治党责任。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近年来,部分地方党委(党组)存在着抓业务和抓党建“一手硬、一手软”问题,没有承担起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导致本地区本单位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两个《条例》针对地方党委(党组)工作和自身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突出问题,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地方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地方党委(党组)应始终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把党建工作与经济建设、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推动形成同进步、共提高的良好局面。

贯彻落实两个《条例》的实践要求

学深悟透下实功。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将两个《条例》纳入学习研讨内容,作为教育培训必修课,引导党员领导干部精准把握地方党委工作《条例》蕴含的纪律规矩、行为规范、责任意识,深刻理解党组工作《条例》对党组的职责定位、对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明确要求、对党组工作机制和决策程序的全面规范,切实提高运用《条例》做好工作的能力。

实践创新出成效。两个《条例》的出台,体现了党的改革精神,蕴含了党的创新意志,彰显了党的使命担当。贯彻落实好两个《条例》,应把基点放在创新上,全面修订清理与《条例》不相符、不相容,甚至相违背的规章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延展制度边界、健全制度体系,逐步形成系统完备、运作良好的党委(党组)工作机制;鼓励各地、各单位在健全党委(党组)学习、议事决策、监督约束等方面,及时总结、提炼创新实践的鲜活经验和有效做法,探索新机制、解决新难题、开创新局面。

监督检查保落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把贯彻《条例》情况作为党建述职评议考核重要内容,作为评判领导能力和领导水平重要指标,确保各级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压实落靠。对执行《条例》不力,管党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弱化,甚至出现负面影响的,严肃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责任,真正把《条例》立起来、紧起来、严起来,防止成为“纸老虎”“橡皮筋”“稻草人”。

(作者系中央党校中青一班学员、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副书记)